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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|非法排放电镀废水,判赔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
近年来,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市委“生态立市”战略,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,加大对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,用专业审判助力打赢蓝天、碧水、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。为认真落实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坚行动会议精神,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在《日照日报》《黄海晨刊》及日照中院微信公众号分批予以发布。
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成、王某强、赢某柱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18年2月份起,王某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,在东港区涛雒镇某果园内,无证经营电镀加工厂,未经处理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渗坑对外排放,严重污染环境。王某强、赢某柱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参与非法作业。经检测,王某成经营的电镀作坊塑料棚外未硬化土坑、棚内外排口、棚北侧总外排口废水中的锌含量、铬含量、铬浓度均超标。专家意见认定,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22 400元,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17 977.62元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王某成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用。
【裁判结果】
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成私自经营电镀加工厂,排放有毒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被告人王某强、赢某柱在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,仍参与非法作业,均构成污染环境罪。王某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还被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、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140 377.62元;王某强、赢某柱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。
【法官说法】
来源:日照中院
编审:张晓燕 马玉涛 于珊依